醉駕是我國的一項刑事犯罪行為,在判定是否為醉駕和醉駕的醉駕量刑時需要有一個標準,依據此標準判定的醉駕行為和對醉駕的量刑能保證這些決定的公平性。由此可見醉駕標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我們來看看醉駕的標準是什么意思?
一、醉駕的標準是什么意思?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定罪,即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險駕駛罪定罪罪名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二、醉駕行為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款、第四款規定: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2010年4月1日啟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于醉酒駕駛者,處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我國法律規定只要達到八十毫克每毫升就是醉駕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遠遠高于這一標準,就可能被判定為危險駕駛罪,被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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