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4年7月19日下午,江蘇徐州市沛縣女青年魏某到其住在豐縣某村的戀人朱某家做客,同去的有她年齡不滿15歲的女友閆某。晚飯時村里的于某等人前來 作陪,幾個20歲上下的小伙子都喝了不少啤酒。飯后,朱某騎摩托車帶女友魏某、于某騎摩托車帶少女閆某送她們回家,當沿徐豐公路由西向東行駛時,于某的摩 托車突然發生側滑后摔倒,閆某從摩托車上摔下,摔傷致死。于某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致人死亡,沛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附帶民事賠償閆某 的家人各項損失93181元。2004年12月19日,于某某之父將93181元的賠償金通過其姑父袁某某分兩次交給閆某之父。于某因為陪客送客導致他人死亡身陷囹圄還支付了巨額賠償金,認為自己太冤枉,出獄后于2006年7月以送人系受朱某及其家人安排,屬于義務幫工為由,把 當初的請客者朱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朱某賠償其因事故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93181元,車輛損失4200元。朱某答辯稱:于某系自愿送客,且對 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責任,與自己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自己并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利益,故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義務幫工關系,拒絕賠償。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一審庭審理中,朱某某辯稱“是于某某自己拿菜,于某某自己愿意送閆某”、“于某某和閆某有戀愛關系”,當天陪客的歐某、祝某也作了類似證言。原告于某某 則稱自己在路口修摩托車時應邀去陪客吃飯的,自己沒有帶菜去朱某某吃飯,也沒有主動要求送閆某,和閆某更是初次見面,不可能有所謂的戀愛關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所謂義務幫工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自愿、無償為他人提供勞務,并使被幫工人獲得利益的行為。本案中,無論是于某還是朱某陪客吃 飯及飯后送人均是出于朋友之間的感情,于某和朱某都沒有送客的義務,朱某也不會從中得到什么利益,所以于某送客并不能構成義務幫工,該行為僅是一種事實行 為,而不是法律行為,不產生義務幫工的法律后果。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于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成年人,應當意識到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的危險性,其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與送客行為之間 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聯系,因此于某要求朱某承擔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鑒于朱某沒有對于某酒后駕駛進行有效勸阻,有一 定的輕微過失,從社會公序良俗和一般社會公眾所能接受的公平理念出發,應當由朱某對于某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以減輕于某的損失。遂判決:于某所賠償給閆某 的97381元,由朱某補償于某20000元。于某提起上訴,徐州市中級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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