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不認定為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駕駛人員而言,如果涉及的情節顯著輕微并且危害也不大甚至是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話,那么就不予定罪處罰;而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話,則也是可以免予駕駛人員的刑事處罰。換言之,即使駕駛人員有醉駕行為,那么也有可能不認定構成犯罪或者不予刑事處罰了。
《刑法》規定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如果醉駕涉及的情節是顯著輕微的話,就不認定為犯罪,而論具體的情形的話,實例中也有很多,總結如下。
1、從主客觀兩個方面綜合考慮醉駕情節是否輕微或者顯著輕微:
(1)客觀方面,包括:醉駕的時空環境,要是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車少的時段或者偏僻路段駕駛的,醉駕持續的時間和行駛的距離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剛超過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標準的。
(2)主觀方面,包括:犯罪的態度,如主動停止醉駕或者具有自首、坦白等情節;犯罪的動機或對醉駕行為本身的認識,如為救治他人而醉駕尚不構成緊急避險的,誤以為休息數小時或者隔夜之后會醒酒而導致醉駕的等等。
2、醉駕案件情節輕微或者顯著輕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種情形:
(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有的甚至是應停車場保安人員的要求挪動車位,且未發生危害后果。
(2)救治病人型。該類型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均未發生交通事故。
(3)睡覺休息型。該類型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后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4)隔時醉駕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飲酒后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5)尚未駛出型。該類型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6)被醉駕追尾型。該類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喝酒不開車,實際中每個人應當遵守的規則,這是為了自己以及他人生命健康著想,對于維護社會和諧有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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