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簽訂“認購書”的同時,開發商大都要求買房人同時交付一定數量的定金,并在認購書中約定,如果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內不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出賣人(開發商)有權沒收買受人交納的定金等條款。
按照以上雙方的約定,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屬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如果一方在正式簽約時對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違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在實踐中,由于簽訂合同時涉及諸多條款的談判,雙方在某些條款上達不成一致意見,導致合同無法簽訂。在這種情況下,有些開發商往往以買方拒簽合同為由,拒絕返還買房人定金,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認購書”通常表述為:“如果買受人在一段時間內不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出賣人有權沒收買受人交納的定金。”所以,如果買賣雙方都不是“拒絕訂立”或“不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而中是因一些具體條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未能簽約,那么賣方應把定金全部返還買方,不應以此為由“沒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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