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產權人享有權利
房屋所有權是占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置權的總和。獲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為:依法新建的房屋;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擴建、加層等通過買賣、贈與、互換等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繼承或受遺贈的房屋。
二、如果房屋產權人去世了怎么辦
房屋產權擁有人死亡,首先需要確權,就是確定住房是否屬于死者全部擁有產權,如果是就需要辦理繼承全部產權手續。若是婚后取得共有財產,或是有其他共有人前提,死者只是擁有一半或是一部分產權,這樣情況就是辦理屬于死者那部分產權的繼承。
死者死亡,先看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就依照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繼承法規定需要依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分繼承屬于死者合法擁有的房產份額。
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一起到本地公證處,辦理選取一位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繼承協議。得到公證書,有被選定繼承人憑繼承公證書到房管部門辦理繼承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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