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房幾年可以賣出去
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買了房子,無論何時都可轉售,由于受手續、稅費等影響,其中的代價和難易程度差距甚遠。
1、房產局備案之后,房產局備案后轉手,手續麻煩,這時交易,不光需交稅才能過戶,如不滿5年過戶,會增加懲罰性稅收,使稅費翻一倍,如房貸已批,還得將貸款還清才可辦手續,想想都怕。
2、賣房號,賣房號最容易。有些人房子沒買成,就急于轉手。這時他們可賣房號,對熱門樓盤而言,一個房價就可賺來數十萬的差價,且無需辦理繁雜的手續,這錢來得真是太容易了。
3、簽完合同就轉手,一般人不會在剛簽完合同就轉手,除非有這幾種原因:剛買就后悔了;有人愿高價買房;資金緊張,錢不夠。這時轉手非常容易,你只需說服房產商,將合同改名即可。
4、房產證到手之后,房產證到手后轉手,周期有點長,可等待交房2年或5年,甚至更長時間。
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同意,擅自出售房屋的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以上規定,小編認為,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即便沒有處分權,并不影響作為原因行為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然而,買賣合同雖然有效,卻不能依據一份合同就確定房屋產權歸屬,因為對房屋等不動產而言,必須經依法登記,才發生產權變更效力。如果房屋共有權人不同意出售而不配合變更登記,那么房屋的所有權就不能發生轉移,買房人是無法取得房屋產權的,但是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
出售房源和買房是不一樣,因此要注意的內容也不同,出售房子需要注意價格,合同簽訂,稅務以及房子的具體情況,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是明確雙方違約責任。沒有違約責任就沒有履行保障。要盡量約定每種履約行為的違約責任。比如逾期遷戶的違約責任、逾期付款、逾期騰房的違約責任等等。防止責任不清,發生糾紛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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