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交房的標準是什么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工作內容,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
(2)工程質量符合國家安全規定的標準,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驗收標準、安裝工程驗收標準等;
(3)符合工程建筑設計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內容;有完整的并經有關部門審核的工程建設技術數據及檔案圖紙材料;
(4)有建筑材料、設備、購配件的質量合格證件資料和試驗檢驗報告;
(5)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或優良等;
(6)有工程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7)已辦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關手續。
二、商品房交鑰匙就是交房嗎
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因此,人們常說的“交鑰匙”就算交付使用。
審判實踐存在著許多當事人因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理解不同而發生的爭議。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認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交鑰匙”,而買房戶則認為,“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領取房屋鑰匙,還應同時辦理交付房屋的所有權證書。
由此就引發了許多糾紛,這主要涉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
所謂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房戶占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房戶。但房屋的交付使用并不意味著房屋所有權的轉移。如果當事人僅約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時間,而未明確約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移轉給買房戶占用,即“交鑰匙”,就應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義務。當然,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對“房屋交付使用”的內容進行特別約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僅是轉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時要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就應當按照約定來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
在此約定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僅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房戶“交鑰匙”,而且還應當將房屋所有權移轉于買房戶,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在很多人的眼里,開發商交了房子就意味著交房了,但其實這僅僅是轉移了對商品房的占有,實際并不是開發商隨意將房屋的鑰匙交給購房者,就算完成真正意義上的交房,因為此時需要購房者先對商品房作出驗收,通常是需要在開發商的相關文件上簽字,確定自己是接受了商品房,之后在交付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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