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管理買賣不破租賃可以適用嗎?
不可以適用,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生變化;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于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生變化。在破產案件中,對于破產企業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應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其理由在于:
(1)若適用該原則,那么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將導致租賃債權的實現或清償不僅優先于第一順序的破產企業結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及第二順序的破產企業結欠稅款,而且優先于同為第三順序的其他破產債權,甚至這一租賃債權將會得到完全實現或全額清償,這有悖于破產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則,亦違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則;
(2)在許多破產案件中,特別是國有或集體企業破產案件中,將房屋建筑物結合破產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整體轉讓進行變現的情形較多。若適用該原則,那么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購買人可能會考慮自己購買的土地因附著有租賃關系,不利于自己的開發利用,由此影響破產財產的變現。
二、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
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動產租賃不應當適用該原則,其理由如下:
第一,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
第二,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不利于財產的流通,不利于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不符合物盡其用的財產利用原則。
第三,租賃權的物權化應有一定的邊界,否則不但有違租賃權物權化的初衷,而且會導致法律體系的紊亂,這一邊界應通過其適用的客體體現出來,即租賃權物權化應是指不動產租賃權的物權化。
第四,從各國立法來看,立法例上都是對不動產實行租賃權物權化。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破產管理的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上,應當按照破產管理上的法律規定來進行適用處理,而不可以再次適用于買成不破租賃的原則,如果對相關情況認定有異議的,還可以向司法機關看出申訴或者上訴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買賣不破租賃的條件是什么?
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替人伐樹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2021-03-13員工請事假,公司是否有權不批
2021-03-26以公司盈余資產支付股權受讓款是否構成抽逃注冊資金
2021-02-24各類商標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2021-01-17專利轉讓的具體流程
2021-03-25婚內協議效力與離婚賠償
2021-03-14婚姻自由是否屬于政治權利
2020-12-12公民侵犯個人隱私怎么處理
2021-03-05商業銀行解散的事由是什么
2021-02-21委托擔保合同可以單方面解除嗎
2021-02-22交通肇事沒有賠償能力怎么辦
2020-11-21房改集資房屬于什么性質
2021-01-17企業關閉分流可以解除合同不走嗎
2020-11-25用人單位如何應對職場性騷擾
2021-01-13私人幼兒園疫情不上班有工資嗎
2020-12-14平安意外險幾時生效
2021-02-12是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還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020-11-28保單受益人變更有講究
2021-03-17適用保險新條款 不可忽視溯及力
2020-11-27對內資保險公司誠信問題的深層思考
202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