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不破租賃合同指什么?
買賣不破租賃合同指在房屋所有權轉移之前原來的房屋所有權人和租賃者簽訂的租房合同,總租房合同的租賃關系,對于后來的房屋所有權人依然受用。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近年來我們國家一直對于各項權利保護關注的都比較多,比如說租售同情就是為了使購買房屋者和租賃房屋者享有平等的合法地位,關于租賃者方面的權益保護,除此之外還存在著買賣不破租賃規則,也是為了讓他們居住的更加安心和舒心。
如何區別優先購買權和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的條件是什么?
承租人能否以“買賣不破租賃”為由要求繼續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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