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怎們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不論結果如何。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會加重處罰。
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
考察某種危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在準確評價其社會危害性基礎上分析是否具備本罪的全部構成特征。對于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例如出于個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證制造摹本,并未使之流入社會而僅是個人收藏的;行為認為自己的居民身份證字跡不清,擅自開啟證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涂的,或認為證件姓名用字有誤,擅自涂改的,不應認為是犯罪。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機關頒發給具有一定資格公民的證件,因而也屬于國家機關的證件的一種,但立法者出于對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有效管理,單列其為一罪,有利于懲治這類犯罪。二罪的區別表現為:(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信譽和正常的管理活動;(2)二罪的行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偽造、變造以外,還有"買賣"。因而如果有買賣居民身份證,社會危害性嚴重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以后罪論處。(3)二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本罪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1)二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信譽和正常活動。(2)二罪的行為手段不同,后罪行為手段僅限于偽造一種。(3)二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里的情節嚴重,是指偽造、變造的次數多、數量大的;非法牟利數量大的;因他人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進行犯罪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一般情況下,只要偽造了身份證的都會構成犯罪,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就會從重處罰,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的,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會處三年以上七年下有期徒刑,以上就是相關回答,如果有其他法律問題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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