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在買房合同中約定了很多對自己有利的條款,但最后發現買房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也會無法保護自身利益。因此仔細約定購房合同條款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還需要保證該合同能夠具有法律效力才行。那實踐中應該怎么認定買房合同效力呢?下面就讓律霸小編來為你分析解答。
一、怎樣認定買房合同效力
房屋買賣合同屬民事買賣合同的范疇,其性質為民事法律行為,認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決是否受法律保護的問題,其社會效益是維護交易的安全和信譽。目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的根據主要是國務院發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條例》和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
1、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要件問題,亦即買賣房屋協議是口頭或書面均可,還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根據《條例》第6條第(二)項規定, 購買房屋辦理過戶登記時,“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顯然,買賣房屋協議是以書面合同為其成立的要件。要求書面形式的要件關鍵是要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而非實踐性合同。只要買賣房屋合同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即為合同成立并是有效的條件之一,不允許當事人一方隨意翻悔。這一規定為當事人因房價過高或過低等不合理、不合法原因毀約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其二、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的實質法律依據問題,亦即一項合法、有效房屋買賣民事法律行為成立須同時具備的條件。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可見,一項具體的房屋買賣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產生了特定權利和義務關系,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翻悔,若不履行便會產生承當違約責任法律的后果。
二、產權未過戶影響合同的效力嗎
1、最高人民法院在《民通意見》第八十五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一方翻悔的,不持。財產所有權尚未按原協議轉移,一方翻悔并無正當理由,協議又能夠,應當繼續履行;如果協議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任。”
2、最高院《合同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3、因此,若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又以產權未過戶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有損交易的安全,不應予以支持。
4、合同的解除應有約定的或者法定的事由,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否則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畢竟只有合同有效了,那么才能對自身利益提供保護,而發生糾紛的情況下也才可以定紛止爭。在對購房合同的效力作出認定的時候,需要看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肯定約定的內容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不然就會導致合同無效。如果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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