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大城市為了抑制不斷上漲的房價,因而會采取一些措施來進行限購,但對于一些人來講,此時雖然自己不具有購房的資格,但也會想辦法來購房的,比如借名買房,也就是借有資格購房的人的名字來達到自己買房的目的,那這樣的情況下簽訂的借名買房合同是否有效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借名買房合同是否有效
借名買房,指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名義買房人和實際買房人簽訂合同,約定實際買房人以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人的名義買房,等到政府允許轉讓時再將房產過戶到實際買房人名下,實際買房人則支付給名義買房人一筆酬金或者房屋的購買價和市場價的差價作為對價。
借名買房的原因主要是因為自身條件不能夠買房或者不滿足政府出臺的優惠政策,因此借會采取用他人名字的方法以達到能夠實際買房的效果,或者能從中減少買房出資。
有時政府為了解決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問題,從而改善整個社會的居住狀況才推出一些針對特殊人群的優惠政策。在開發安居房和限價房的過程中,政府一般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給予財政補貼。而名義買房人轉讓的實際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規定的條件從而享有的購房權,如果這類合同有效,就會使原來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購買安居房或限價房,而原應享受安居房或限價房的人群的住房條件仍然沒有得到改善,這樣就違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價房的初衷,因而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借名買房雖然沒有明確通過法律規定禁止,但是根據我國對房產的登記制度來看,借用別人的名字買房是規避行政法規和損害國家保障房體系的行為,不提倡這種做法。
至于為了借名買房而簽訂的合同,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該協議應屬無效合同,通過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二、借名買房負擔的貸款由誰來還
買房如果一次性付清自然最好,但是通常除了支付首付以外,還會向銀行貸款,那么問題就出現了。通過前面的講述,借名買來的房屋是屬于被借名一方的,而現階段銀行政策是“認房又認貸”,所以,在銀行的記錄來看,還貸的自然是被借名的一方。
但是可能被借名一方沒有足夠的錢還貸,如果借名方不按時還貸,就會造成銀行與被借名一方發生糾紛。由于借名買房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不能根據借名貸款來要求借名方承擔責任。
這里順便說到對借名買房的處理,對借名買房這種情形來說,房產是屬于被借名方的,但是被借名方要歸還借名方的出資。也就是說,在借名方和被借名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至于因借名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過錯由雙方承擔。
不管是在哪個地方,購房肯定都是要嚴格按照當地的規定來操作的,如果不具有購房資格的話,此時采取借名買房的方式只會給自身利益造成損害。畢竟此時房屋實際登記在他人的名下,一旦對方反悔那自己維護權益就會比較困難,而在這方面也是很容易產生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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