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建立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基金(以下簡稱舉報獎勵基金),專款滾動使用。
舉報獎勵基金從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財政機關撥付的稅務稽查辦案專項補助經費總額中按照規定的比例計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同級財政機關申請專項追加撥付。
舉報獎勵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設財務機構的,委托稅務局負責開支的財務機構代管;經費撥付機構、監察機構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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