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我國公民來說,日益增長的房價讓大家在購房的時候面對著不小的壓力。與此同時有一些單位,在日常的運營當中會通過集資合作建房的方式來解決員工的一些住房問題,對于員工來說,能夠遇到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這種事情,無疑是值得慶幸的。但是集資合作建房也是有缺點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缺點是什么?
一、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缺點是什么?
(一)集資房不能隨便買賣。
首先集資房要看賣方(擁有人)是否基本全部產權(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同時還要看單位有無特別限制條款等。等取得房產管理部門對外出售許可后,才能買賣。
如果集資房產權已完全過戶到職工手中,可以買賣,賣方需要比商品房多交1%的土地出讓金。(因原土地為國有劃撥地,現需轉為出讓地)。這樣買方買到手后也就是商品房了,而如果產權未完全過戶到職工手中,那么需要該職工與其所在單位協商,讓其職工完全擁有此產權否則不得過戶。
(二)集資房買賣存在很大的風險。
集資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轉讓的情形:
我們知道,房產證是證明房屋所有權最有力的證明。那么對于單位職工共同集資構建的集資房而言,有房產證嗎?產權到底歸誰呢?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詳細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用。
集資房是不可以辦理房產證的,因為集資房是企事業單位為了解決內部職工的住房問題,企事業單位以擁有的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將及部分向內部職工籌集的資金建成的房產,建成后以較低的價格轉讓給內部職工。
集資房不能在市場上自由轉讓。并且集資房的產權以整體產權的形式屬于企事業單位,職工購買的僅是房產的使用權,對房產沒有完全產權,故集資房沒有獨立的房產登記憑證。
二、單位集資房土地使用證
集資房的建設在申辦手續的過程中,各種手續的辦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開發經營的辦理過程。所以,一般商品房和集資房最大的區別是土地使用權的區別。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集資房取得的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因此,集資房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繼承時,應該向政府有關部門補交土地出讓金。
三、集資房建設與一般商品房在各種手續的申辦上也存在區別
房地產開發公司,要開發經營一般商品房必須“五證俱全”,即要同時具備《規劃用地許可證》、《建設規劃許可證》、《開工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房屋銷售許可證》。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讓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標、拍賣、掛牌以及市場轉讓的方式;集資房的土地主要是通過政府劃撥,并減免了相關稅費。
一般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商獨特開發的一種產品,再通過市場買賣關系來實現其價值和使用價值,屬完全的市場經營行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費群體廣泛、沒有特別限制。集資房則是通過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住宅合作社來組織建設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既定范圍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問題,采用的是先集資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種非市場行為,不存在買賣與經營關系。
我們可以看出,單位集資建房,首先在買賣過程當中存在著較大的風險,另外單位集資建房其實在理論上來說是不能夠隨便進行買賣的,在買賣過程當中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以后才可以。但是無論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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