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不同,刑事辯護服務的對象則是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的服務對象是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訴訟的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法院的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根據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近親屬的授權;
訴訟地位不同,雖然辯護人與代理人和案件的處理結果都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意志進行辯護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其權限范圍來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權,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從事代理活動;
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人承擔的是辯護職能,即反駁控方控訴,論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應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而刑事代理的職責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由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授權問題,其授權也僅僅在于是使辯護人參加訴訟,而刑事代理人是否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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