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在法院查封前是不是轉移財產就沒責任了
有人說被法院查封的財產不能動,那么在法院查封前被執行人如果把財產轉移掉是不是就沒什么責任呢?當然不是。《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雖然法院還沒有查封,但如果被執行人有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并因此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仍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承擔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明確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在最高院向執行難宣戰后,法院系統針對執行難也采取了不少有效措施,比如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飛機、高鐵等高消費行為,通過與銀行等金融機構聯網查控被執行人財產等等,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有不少發現自己被限制的老賴,主動聯系法院要履行判決,其中一些甚至是已多年無法執行的案件。除此之外,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堅決依法制裁也是法院解決執行難的一個重點手段,有不少被執行人已經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等罪名承擔了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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