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一種典型的經濟犯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初始于1995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1997年修訂刑法第205條吸收了《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基本內容,明確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并在該罪第三款中明文規定了單位犯罪。如何準確界定本罪的單位犯罪,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與實踐意義。下面談談本人之觀點,以供同仁商榷。
根據刑法理論和我國刑法之規定,成立單位犯罪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刑法分則條文明文規定單位可以成為犯罪主體。現實生活中,很多危害社會的行為事實上可以由單位實施——如單位貸款詐騙,由于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主體可以是單位,因此,即便是由單位組織實施的,實踐中也只能按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二,必須是行為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所為單位,即刑法第30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而組織其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其中單位犯罪主體之一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前者是指全體股東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公司;后者是指有一定數量的股東發起設立的,全部資本劃分為股份,股東按擁有的股份承擔財產責任的公司。應當特別指出的是:這里“單位”不應有所有制上的區別,亦即無論是全民所有性質還是集體所有性質抑或私人所有性質的單位均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同時應具備A、在犯罪過程中以本單位的合法名稱出現。B、利用本單位所掌握的人力、物力進行犯罪活動。
第三,必須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內部人員或委托他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如何理解“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內部人員或委托他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作為一種虛擬主體,單位自身是無法實施具體行為的。所有單位的行為只有通過單位內部人員或委托他人才能實施。就理論而言,所謂“在單位意志支配下”,就是指經單位領導層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其負責人決定實施,單位決策機關的決策反映單位的意志,反映單位主觀心理狀態。因此,當單位決策機關為本單位謀取利益,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時,單位就具有犯罪的主觀心理狀態。
第四,必須是為了單位集體的利益,即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為了單位集體的利益或者其收益歸單位所有。
鑒于刑法第205條已經把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規定為可以由單位實施的犯罪,那么通過以上分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單位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由單位內部人員或單位委托的其他人員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換言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必須是經單位領導層集體研究決定或者是由其負責人決定實施的。何謂“單位內部人員”筆者認為,“單位內部人員”是指某一單位的現職人員,包括正式錄用的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既可以是單位負責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一般工作人員,而“受單位委托的其他人員”是指雖非單位正式錄用的人員或臨時聘用的人員,但經單位負責人員指定或委托幫助單位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人員,如公司股東,可能并非單位正式錄用或臨時聘用,但由于與單位存在關聯性,仍可接受單位委托實施犯罪。
第二,必須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換言之,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而不是以個人的名義實施的“單位”必須是事實上真實存在的,如果行為人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以已被吊銷、注銷的“單位”之名義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則應認定為自然人犯罪。同時,如果個人成立單位的目的就是為了進行犯罪活動或公司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則亦應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第三,必須是為了單位整體的利益即所實施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是為了單位集體的利益或者其收益歸單位所有。對于集團公司等單位而言,“單位的整體利益”則包括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和下屬各子公司的整體利益。
筆者認為,同時具備了以上三個條件,即可認定為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上述三個條件中,第一項、第二項條件均為充分條件,第三項是實質要件、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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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喻兵兵.男.畢業于武漢大學法學院.在校期間接受了專業系統的法學教育.打下了極為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并獲得了法學學士學位.現為江西省朗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本人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以專業.優質.耐心的法律服務贏得當事人的尊重與信賴.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秉持[尚法厚德.守護公平"的辦案理念.致力于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本人擅長婚姻家事糾紛業務.人身損害賠償(交通.工傷)糾紛業務.勞動爭議糾紛業務.各類非訴業務(檔案查詢.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及各類協議等).執業以來已辦理過幾十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廣受當事人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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