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產權是從開發商從政府手中拿地起算。除特殊情況外,從開發商拿地開工建設,到房屋建成業主入住,一般需要兩三年時間。有時,開發商拍下土地后,遲遲未開工或被多次倒手導致十幾年過去之后才開始開發。無論哪種情況,在計算房屋的實際使用年限時,都應遵循以下公式:房屋實際使用年限=購房者拿到鑰匙的時間-開發商蓋房的時間。
如70年產權到期后怎么辦?
按照新頒布的《物權法》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p>
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或國家收回并補償:
1.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并申請延長土地使用期限。再次申請的年限將不應超過30年,并且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由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對業主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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