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的對象不同。集資詐騙罪侵害的對象一方面是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的資金,而詐騙罪侵害的對象往往是特定人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另一方面,集資詐騙罪侵害的對象僅限于資金,而詐騙罪侵害的對象不限于資金,還可以是資金以外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
2.詐騙的方式不同。集資詐騙罪由非法集資行為和詐騙行為符合而成,即只能是以非法集資的方式進行詐騙;而詐騙罪只能是以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有價證券詐騙、保險詐騙和合同詐騙以外的其他方式實施。
3.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標準不同。根據《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而詐騙罪中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4.法定最高刑不同。集資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無期徒刑。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貸款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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