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縮水”原因是什么,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該怎么辦
我國的絕大部分住宅用地使用年限都是70年,距離到期還有四五十年。之所以目前一些地方出現20年、30年、50年等不同使用年限,理由大概有三類:
1、在政策范圍內調整
上世紀90年代,土地出讓政策開始執行時,以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為前提,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給予辦理出讓手續。代表城市:溫州。
2、方便管理和處置
多數房地產開發以商業和住宅混合類型為主,若同一項目按商業、住宅各自不同的最高出讓年限來算,會出現一棟建筑中,商業、住宅出讓終止時間不一致的情況,帶來處置困難。代表城市:重慶。
3、先試先行地區歷史遺留問題
代表城市深圳,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的先試先行者,深圳于1982年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
該規定首次規定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營性用地,并且規定了相應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如工業用地30年,商業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
深圳市最早一批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經營性用地——20年使用權陸續到期,集中出現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期滿的問題。
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該怎么辦?
目前,關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也有人擔心,雖然物權法明確提出“自動續期”,但是由于缺乏細則,如何“自動續期”存在不確定性,目前來說難以操作。
而且,因為土地使用期限規定20年和70年,所付的出讓金是不一樣的,政府出讓20年土地使用權,續期如果不補交出讓金,政府的利益會受損,而且對其他已經繳納70年出讓金的業主也是不公平的,提議補交差價。
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房產又該如何續期?有償還是無償?有兩個辦法可供選擇:一是免費,讓利給業主;二是費改稅,不再收取出讓金,而是由取得永久性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向國家繳納稅金。
針對物權法規定并不詳盡的現實,通過充分吸取民意及規范的程序,盡早出臺關于土地出讓續期的實施細則,緩解公眾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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