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市民王某騎電動車抄小路從流行港往翠竹路南巷行駛。王某的電動車加裝了一把長方形的太陽傘,由于螺絲沒擰好,在行駛過程中,遮陽傘慢慢地往右傾斜,但王某渾然不覺。此時,在距離翠竹路南巷100米處的人行橫道上,一名婦女懷抱著2歲多的女兒由北向南通過人行道。當王某的電動車與該名女子擦肩而過時,傾斜的太陽傘右后端擦到了小女孩的左眼。劇烈的疼痛,使得小女孩放聲大哭。該婦女要求王某送小女孩前去醫院檢查,可王某并不承認小女孩的傷是自己造成。
事發后,機場路交警大隊民警趕到現場,通過調查后,認為是王某電動車上的傘刮到了小女孩的眼睛,但王某拒不承認,也拒絕送小女孩去醫院檢查。由于王某態度強硬,民警只能將王某的電動車扣留,將王某帶回隊里做進一步處理。
在處理過程中,民警告知王某電動車安裝太陽傘是交通違法行為,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要求王某接受處罰,并立即拆除太陽傘。在民警的教育下,王某最終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所幸的是,小女孩檢查后發現是左眼角膜擦傷,沒有造成嚴重的損傷,在民警的協調下,王某承擔了小女孩的檢查費和醫療費。最終,民警對王某違法加裝太陽傘的行為處以50元罰款。
機場路交警部門負責人表示,電動車、摩托車安裝遮陽傘有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一是遮陽傘很容易遮擋視線,轉彎時從后視鏡中看不清后面的情況,也基本看不清兩側路況。二是改變了摩托車電動車原有的結構,改變了行駛中的風阻系數,易導致摩托車電動車發飄而發生事故。三是安上遮陽傘后,電動車、摩托車高度寬度增加容易刮傷其他人。此外,安裝遮陽傘改變了電動車、摩托車的外形也是違法的。所以,沒有安裝遮陽傘的電動車、摩托車就不要再安裝了,已經安裝的也要盡快拆除。
【法律解讀】
擅自給電動車安裝遮陽傘屬于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自行車、電動車等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不少城市目前對電動車裝傘尚沒有硬性處罰限制,普遍以交警勸阻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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