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況成立逃稅罪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金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種情況成立逃稅罪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金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1、教唆、幫助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實施逃稅行為的,以逃稅罪的共犯論處。納稅機關的工作人員與納稅人員或者扣繳義務人相勾結,共同實施逃稅行為的,成立逃稅罪的共犯;行為同時觸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
2、對本條第三款的處罰阻卻事由的理解:
(1)任何逃稅案件必須經過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沒有處理或者不處理的,司法機關不得直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只要行為人補繳了應納稅款和滯納金,不論稅務機關是否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均不能再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3)只有當行為人超過了稅務機關的規定期限而不接受處理的,司法機關才能追究行為人刑責。
(4)二次指因逃稅受到行政處罰后又逃稅而再次被給予行政處罰,才否定處罰阻卻事由的成立。
(5)關于處罰阻卻事由的規定,不適用于納稅人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稅款的行為,也不適用于扣繳義務人的逃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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