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交通肇事罪應該按照什么標準來處罰呢?酒駕和交通肇事罪處罰可以同時進行嗎?會選擇情節嚴重的行為來處罰嗎?請閱讀下文了解!
酒駕交通肇事罪
我國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l、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三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程度、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具有“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隋形的,重傷人數達到四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隋形的,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達到三十萬元,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隋形的,無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基礎上每增加五萬元,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4)具有“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每增加一種《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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