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爭議的條款
①“到期未付余款,本合同失效。每拖欠一天罰款500元,以此類推。”該條款關于逾期付款的法律后果系“合同失效”還是“繼續履行,并按每日500元支付罰款”的約定相互矛盾。該約定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②“買方逾期15日未付清應付房款的,作悔約處理,本合同即告解除,買方所交定金,賣方不予退回,已付購房款賣方在七日內退回買方;另賠償賣方2萬元違約金”。該條款約定的實際是逾期付款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責任,如逾期付款,合同又未被認定解除,違約責任實際上并不能依此款主張,出現漏洞。
2、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①在約定先交房后付款情況下,交房義務的未完全履行有可能成為買方拖欠付款的抗辯理由,故房屋買賣合同應盡可能約定將買方的主要付款義務履行作為賣方交房的基礎。
②在一方逾期付款,另一方接受的,則可能認為是對逾期付款違約責任的放棄。在不接受時,若被法院認定買方逾期有合理理由,相反,賣方拒絕接收構成違約。故,以對方違約并提出解除合同,要慎重,一定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
3、買賣合同逾期付款利息怎么算
①買賣合同解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第四款: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②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
“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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