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有哪些情形會導致職責終止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職責終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三)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chǎn);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資格喪失;
(五)辭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職責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監(jiān)護人、清算人應當妥善保管信托財產(chǎn),協(xié)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務。
相關知識點
第四十條 ?受托人職責終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規(guī)定選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規(guī)定的,由委托人選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無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選任;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jiān)護人代行選任。 原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的權利和義務,由新受托人承繼。
第四十一條 ?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職責終止的,應當作出處理信托事務的報告,并向新受托人辦理信托財產(chǎn)和信托事務的移交手續(xù)。 前款報告經(jīng)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認可,原受托人就報告中所列事項解除責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當行為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共同受托人之一職責終止的,信托財產(chǎn)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處分。
第四十三條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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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學超律師,畢業(yè)于鄭州大學法學院,現(xiàn)為浙江同舟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曾從事多年的企業(yè)法務工作,處理了大量的民商事糾紛,具有豐富的辦案經(jīng)驗和訴訟技巧,能夠針對具體案情做出具體分析并制定相應的策略,努力為每位當事人提供優(yōu)質的法律服務。 自執(zhí)業(yè)以來秉承誠信、謹慎、嚴謹、細致的執(zhí)業(yè)理念,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維護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擅長領域:民商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公司治理與股權糾紛等。 咨詢電話:13780097531(微信同號),來律師事務所面談時,請?zhí)崆邦A約。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高新區(qū)江南路666號寧興大廈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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