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遺囑信托應該遵守的規定都有哪些
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監護人代行選任。遺囑對選任受托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知識點
第一十四條 ?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 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第一十五條 ?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托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一十六條 ?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托財產不屬于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一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于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托財產,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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