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托行為的條件是什么
信托行為既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則不得不具備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不問其為生前行為、或是身后遺言,是由契約形成的行為,還是某種單獨的行為,如要成立法上有效的法律行為,得有下列幾個條件:
1、信托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確認信托行為的成立,必須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在方式上和內容上是自由的,沒有一定的限制式上可以用文字形式,也可用口頭形式,甚至是默認的形式。在表示內容上,如成立動產信托,債權信托,或財產的保管,或債券的發行,或其他信托事項均可。
2、特定的適法的目的?確認信托行為的成立,應該有一定的目的。有以財產的增殖為目的、以財產的保存不致受損失為目的,以財產的處分為目的等。沒有一定的目的,信托行為的產生就失去依據、不會發生或存在。同時,由這種行為形成的目的是必須適法的,有可能達到的。如果這種行為要達到的目的是違法的,或根本無法達到的,不能確認其信托行為的成立。
3、以財產為中心?財產是信托的第一要素。信托當事人的一方為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提出意思表示,以求達到某種目的、就得把信托標的物,即信托財產的產權移轉到另一方,而另一方同意為依照一定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財產,所以沒有以財產為中心,信托行為不會產生。
4、以信任為基礎?信托是一種為他人管理財產的制度。這種制度的確立必須以人們之間的互相信任為基礎。如果委托人和受益人對受托人不信任,受托人不能忠貞無私地為委托人和受益人履行管理財產的職責,則信托行為難以發生、即使已經發生這種行為、但是互不信任、或帶有欺騙性,仍然不能確認其為法律上的信托行為。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信托行為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信托行為既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則不得不具備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由于土地作為信托物,除非信托受益方(銀行或幾家銀行)的貸款已被還清,否則不屬于建筑公司被清算的財產。如果您對這方面有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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