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代理機構就是集中采購機構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yè)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yōu)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招投標過程中有哪些限制
1、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2、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3、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任何饋贈,不得參加投標人以任何形式?組織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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