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的程序
一、申報工傷事故
(1)企業應從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從工傷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時間可延長到30日。
(3)工傷職工本人或其家屬沒有可能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的,可由本企業工會組織代表職工提出申請。
(4)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須經企業簽字后報送;如果企業不簽字,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報送。
二、認定工傷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和職工的工傷待遇申請后,應進行調查取證,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特殊情況,可延長到30日;認定工傷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a、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b、指定的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診斷書或職業病診斷書,屬于輕傷無需到醫院治療的,由企業醫生開具工傷診斷書;
c、企業的工傷報告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三、書面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申請人。
收債律師說;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第八條規定,職工由于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可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律師提醒:有6種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犯罪或違法;自殺或自殘;斗毆;酗酒;蓄意違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的范圍包括哪些?
民政部1982年頒布的《關于現役軍人、人民警察、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范圍的意見》中規定:
(1)在執行任務中,遇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
(2)因戰、因公致殘傷口復發死亡;
(3)職業病死亡;
(4)在執行工作任務中,因突發病死亡;
(5)因醫療事故死亡;
(6)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責任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凡是由于本人過失造成的事故死亡,不能按因公犧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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