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認定犯罪最長拘留多久
對于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如果經偵查發現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拘留期滿后要釋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象有下列六種:情節明顯纖細、危害不大,不認為是違法的違法;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清除賞罰的;依照刑法通知才處理的;違法沒有通知或撤回通知的;違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其他法律規定不被清查刑事責任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不認為是違法的違法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清除賞罰的,依照刑法通知才處理的,違法沒有通知或撤回通知的,違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其他法律規定不被清查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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