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職工受傷住院一年多后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以超出工傷申請期限為由不予受理。近日,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對這起行政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0月7日黃某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療共388天,于2011年10月31日出院。黃某于2011年11月15日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人社局以超出1年申請時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黃某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超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年申請時限,是因住院且無其他親屬等事由導致其無法申請,存在申請中止情形,不應認定超過申請時限。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說,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申請時限應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誤的時間。因此,工傷申請一年的時效并非是不變期間,而是一種可變期間。從保護工傷職工利益的立法原則和關懷弱勢群體的立法精神看,并結合該復函的精神,應當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年申請時限可以適用中止、中斷。本案中,原告因傷住院一年多且無其他親屬,這是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障礙”使其無法行使申請工傷的權利,故本案存在工傷申請中止情形,不應視為其申請超過一年的申請時限。
相關法律知識: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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