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屬于買賣合同當中比較特殊的一種合同了,此時要是發生了相關糾紛的話,確定管轄就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那么房屋買賣合同的管轄該如何確定呢?律霸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確定房屋買賣合同的管轄
依據最高院相關的司法解釋,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即該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法律適用
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合同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
三、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綜上考慮后,最后考慮的是選擇法院能否對己方有利。實踐中,很多的是買賣合同最后演變為欠款糾紛的案件。如原來是供貨合同(即工業品買賣合同類或其他),后買方由于各種原因無法結清全部欠款,于是雙方又簽訂一份《還款計劃》或《欠條》,如此一來,當債務方不履行還款義務因為雙方訴至法院時,案由便是欠款糾紛,而管轄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當買受人出現無力還款時,出賣方應綜合考慮后再決定是否要與之簽訂還款協議類文書,以免將來在管轄地方面限于被動。
看完以上內容后,我們知道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來講,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實際履行地法院(即該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實踐中,由于買賣合同的種類比較多,因此針對不同的合同糾紛,管轄的確定是不同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
房屋買賣違約怎么辦,怎么處理
房屋買賣中介費規定是怎樣的
房地產買賣合同做抵押可以嗎,法律效果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姚瑤律師,女,畢業于河北大學法律專業。以優異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于2013年取得律師資格證,至今就業于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現為本所副主任,合伙人。是邯鄲市司法局下設民商事專業委員會,公益與公共法律服務專業委員會委員,擔任多家政府、企事業單位常年法律顧問。 業務方面:法律理論功底扎實,自執業以來辦理民刑、非訴案件上千余件,有豐富的庭審辯論經驗以及辦案經歷,業務能力強,作為專職律師培養了對事物透徹的分析能力。 本人性格方面:柔中帶剛,沉穩理性,責任心強;能夠設身處地的站在當事人角度考慮問題,解決問題;有較強的溝通組織能力,善于人際交往。始終秉承“能夠打硬仗,善于打勝仗”的執業理念,盡自己所能做好每一個案件,最大限度維護好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贏得當事人的廣泛好評。 ???????神威律師事務所系AAA級律師所、省級示范所、省先進律師所。 ???????地址:河北省邯鄲市人民路515號創鑫華城廣場A座904號、905號、906號、1907號、1908號 ???? 聯系電話:15832071252,辦公、傳真:0310一一5900611,電子信箱10
破產債權的內容
2021-02-16夫妻債務,法律規定解讀
2021-02-01長時間空置出讓土地會被收回土地使用權嗎
2021-02-09合同及附件約定不同法院管轄怎么處理
2021-02-21無故終止合同責任怎么賠償
2021-01-15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有什么新規定
2021-02-11交通事故鑒定責任還需要繳費嗎
2021-01-30孩子需要請保姆,男方承擔一半保姆費嗎
2021-01-01房產中介費支付可能引起的糾紛有哪些
2021-03-14應該如何挑選房屋中介
2020-11-26居間合同的報酬有限制嗎
2020-11-27村集資房可以過戶嗎
2020-12-07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只能約定幾次
2021-02-22勞動合同到期解雇有沒有賠償標準
2021-03-24勞務合同和正式合同有什么區別
2021-01-30護士實習期間犯了錯誤誰來承擔
2021-03-15家庭財產保險中的分攤條款
2020-11-08被保險人精神失常自殺保險公司是否應免責
2020-11-11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是怎樣的
2020-11-22新保險法有沒有規定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無效
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