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多少日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復議機關怎么確定
1、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4、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行政復議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多少日”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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