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可不可以申請刑事拘留
被害人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但刑事拘留不會因為被害人的申請而執行,公安執行刑事拘留,需要符合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刑事拘留錯誤怎么辦
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司法行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尚無有效的救濟途徑。如果認為刑事拘留錯誤的話,可以先要求該公安機關確認其刑事拘留違法,然后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如果該公安機關拒不確認的話,則不能直接申請賠償,只能通過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等部門申訴來謀求解決。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程序適用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三、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權利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賦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訴訟權利。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主要有:
(1)在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在法庭上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發問。對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3)被害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訶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
(4)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6)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被害人的這些訴訟權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范圍。每個案件的具體代理范圍,要以委托代理協議中的規定為依據,可以全權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由于被害人等缺乏法律知識,或由于被犯罪行為致傷、致殘等原因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活動,故很難充分地行使其訴訟權利。設立訴訟代理人制度,就能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等的合法權益。律師接受被害人委托后,首先要了解案件情況,弄清對被害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種情節。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被害人可不可以申請刑事拘留”問題進行的解答,被害人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但刑事拘留不會因為被害人的申請而執行,公安執行刑事拘留,需要符合刑事拘留的條件。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了解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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