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能否主動退出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兼具資合性與人合性的公司,它不僅依靠股東的出資來保證公司的設立和經營,同時也需要依靠股東的共同努力,來經營管理公司。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以后,其股東不得隨意退出公司。
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公司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并通過其他方式嚴重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設立了異議股東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即對公司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依法向公司提出收購其股權的,該公司須出現以下三種情形: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即公司在五年中每一年都盈利,并且每一年在依法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還有利潤可以分配給股東,但公司卻沒有一年向股東分配利潤。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持有公司較大比例的股權,他們可以利用其在股東會會議上的較多表決權,通過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的決議,而這些決議的執行可能嚴重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上三種情形中出現任何一種情形,股東就可以向公司提出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
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退出公司,應該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或者在大股東不召開股東會會議情況下,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大股東通過其對公司控制權,實施上述損害其他股東權益行為之一的六十日內提出,股東先以書面形式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其股份,達不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裁判解決股權收購價格并退出公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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