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沒有賠償要求不賠償可以嗎?
如果公民、法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不能置之不理,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行政復議機關有主動履行決定賠償的職責。但這種職責的履行只有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發生:一是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或變更罰款時;二是行政復議機關決定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時;三是決定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的行政強制措施時。賠償的決定包括:責令行政機關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賠償相應的價款。
行政復議機關的主動決定賠償是行政復議法中比較有特色的制度。因為國家賠償的一般原則是“不請求不賠償”,即公民、法人如不提出賠償請求,國家則不予賠償。但公民、法人與行政機關相比是“弱勢群體”,如果在其法制觀念淡薄,沒有提出賠償請求的情況下,其合法權益就有可能會受到很大的損害。行政復議機關的主動決定賠償制度作為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既可以有力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免受侵害,又可以對行政機關的行為起到約束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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