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者的決定機關不同:雙規的實施機關是紀委;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是公安局、檢察院,逮捕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法院也有司法拘留的權利;
2、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法律對拘留、逮捕的權利機關、實施條件、時限都有具體的規定;雙規在法律條文中是沒有的,是紀委依據黨的紀律規定的;
3、后果不同:雙規是紀委指定雙規的地點,法律上沒有規定錯誤雙規的后果;拘留、逮捕是刑事強制措施,都由公安機關執行,具體就是指在看守所里執行,錯誤的逮捕是可以獲得國家賠償的。
一、雙規是指什么
雙規是指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在規定時間在規定地點,簡稱雙規,算是一種委婉的說法,基本上被雙規就肯定能查出事。一般調查結束后如果涉嫌犯罪,會移送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處理。
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采取的一種十分有效的特殊調查手段。
二、雙規與拘留之間有什么區別
“雙規”最早見于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廢止),條例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1993年,中紀委、監察部合署辦公后,“雙規”的使用范圍擴大。1994年5月1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的施行,使“雙規”在黨內的使用有了依據?!半p規”并非正式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而是一個先于司法程序的對人身自由進行限制的黨內措施。
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若被拘留人被批準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后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對象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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