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是關于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處理規定。不予受理包括拒絕受理和不予答復的兩種情況。
目前,不少行政復議機關不愿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對實行行政復議制度缺乏熱情。有的人總結,表現為三怕:一怕被人告,被告意識不強。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后怕相對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作為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怕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二怕麻煩,服務意識不強。性強,一環套一環,一些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不習慣。特別是遇到一些復雜案件,更怕沾上邊。三是行政復議機關怕得罪下級行政機關,秉公執法的意識不強。行政復議機關擔心運用行政復議機制直接糾正下級行政機關的錯誤會影響其工作積極性。由于存在三怕,一些行政機關作具體行政行為時不告知訴權;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或者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一概予以維持,或者有行政復議案件不辦,或者不按照行政復議程序辦,仍采用傳統的調解、信訪申訴方式處理,任其拖延、耽擱、不公正處理。致使相對人有狀難告,行政復議形同虛設,侵犯了相對人合法權益。
對這一行為加以了制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為人民服務是行政機關的根本職責,在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機關有義務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服務。本條規定體現了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工作的監督職能,對于加強行政機關內部監督,促進行政機關合法、正確地行使職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機關拒絕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情況的了解,主要是通過申請人的申訴或者對下級行政機關工作的檢查。
理解這一條時應注意兩點:第一,行政復議法可以有很多任務,但是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是第一位的。這是因為,行政復議法是關于行政復議程序的法,而行政復議程序的開始是由相對人的申請而開始的;行政復議程序是否繼續進行下去,也由相對人的意志決定,相對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時,行政復議即告終止。從另一方面說,國家建立行政復議制度的目的,是解決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問題,這里應特別注意的是: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不是行政復議的主要任務,而是其他的任務。因為行政復議受相對人不告不理原則的制約,而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與此原則無關,不能因為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才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相對人不申請行政復議就不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特別是由于行政復議的裁決機關也是行政機關,更不宜在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時候強調要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如果是這樣,有用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來對抗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的嫌疑。在行政復議中,行政機關包括行政復議機關主要是盡義務,而不是享受權利。當然,在運用救濟渠道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必然帶來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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