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法律提供了復議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監督審查的法律依據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或命令(憲法第89條第13、14項)??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憲法108條)。有權改變或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1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39條,憲法第104條)。可見,國務院改變撤銷和各部委、地方各級行政機關不適當決定命令,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改變撤銷下級政府不適當決定命令,各級人民政府改變撤銷所屬工作部門的決定命令是憲法和組織法賦予的一項法定職權。所謂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既包括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也包括具體決定、命令,因此,上級監督審查下級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依據的。行政復議機關完全可以依據憲法、組織法的規定復議審查下級機關和所屬部門作出的抽象行政行為。
(二)行政復議制度的實踐為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積累了經驗《行政復議條例》實施7年來,我們已經在審查方面積累了一定成功經驗。這為今后審查抽象行政行為奠定了基礎。特別是復議機關在審查依照違法不當的抽象行政行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有權在職權范圍內撤銷改變違法不當的抽象行政行為。這種對抽象行政行為間接復議審查的嘗試說明,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審查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復議范圍,意味著相對人不僅對依照抽象行政行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權申請復議,而且對抽象行政行為本身可以直接申請復議,這可以在更大范圍內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三)海外行政復議制度提供了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經驗海外行政復議制度從另外一個側面反映了擴大復議范圍的可行性。例如,根據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3條第五項的規定,各行政機關應給予有利害關系的人申請發布、修改或廢除某項規章的權利。意味著公民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時,有權要求該機關修改或廢除規章。法國的行政救濟制度事實上也是一種復議制度,依據最高院的判例,不服行政機關的條例,可以申請復議。例如,由于法律或上級條例的出現,而使下級行政機關某項條例的存在成為不合法時,根據行政法院的判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法律和上級條例公布后兩個月內,請求行政機關廢除或修改不符合法律情況的條例。由于事實情況的重大變遷,因而使某項條例的繼續存在喪失合法基礎時,根據行政法院的判例,利害關系人也可請求行政機關廢除或修改喪失存在根據的條例。我國臺灣省內政、財政、教育、司法行政、經濟、交通等各部組織法第三條均規定,各部就主管事務,對于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首長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后,停止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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