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級復議
一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一級復議制度是中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復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并非最后救濟手段,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極的救濟,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復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合議庭制度適用于較為復雜的案件,特別程序中的選民資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權判決、破產案件的受理情況等。在一審、中都可能用到。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創始于英國。但中國的法律基本上屬于大陸法系,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傳統外,其他地域并不適用。陪審團只對事實做出判斷,而法律的適用由法官裁判。
二、委員會模式
根據實踐需要,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啟動了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截至到2011年11月,試點單位已經擴大到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95個單位。另外,還有7個省區市的13個單位雖然沒有納入試點范圍,但也自行組織開展了試點工作。在試點工作中,形成了三種主要的行政復議委員會模式:將分散于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復議權,全部集中到政府設立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統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對部分政府部門的受理、審理權限進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現行行政復議體制不變,通過吸收外部人士組成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合議委員會模式。
三、聽證制度
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以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由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進行質辯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并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構成的一項法律制度。行政聽證是保障行政相對人申辯權利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項核心制度。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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