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全過程大致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受理階段,包括申請在內,它以行政機關正式受理為標志告一段落;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復議決定,是第二階段。行政復議決定須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它體現了行政機關的意志,是行政復議的結果。行政復議決定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維持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維持是保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使其繼續存在下去。應具備五個條件:1.事實清楚。即所認定的事實客觀存在、沒有疑義;2.證據確鑿。即所提供的證據使反駁不能成立;3.適用依據正確。即不得適用與案件無關和超過有效期限、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4.程序合法。法律、法規對各類行政行為都規定了實行的方式、步驟和時限,必須按部就班;5.內容適當。即雖然適用依據正確,行政機關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內適當做出決定。以上五個條件缺一不可,否則難以保證行政復議決定的公正性。
二、決定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每個行政機關都應各盡其責,如按時發放撫恤金、救濟金等,行政機關久拖不辦,同樣會損害公民、法人的利益,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被公民、法人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就必須責令該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三、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
撤銷是取消已經發生的行政行為,表明被撤銷的行為自撤銷之日起即無效力。撤銷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明顯不當五種情形的,決定撤銷;二是行政機關不依法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
四、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
變更與撤銷的區別在于,變更是復議機關直接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調整,從而直接參與了對管理相對人的行政管理活動。
五、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確認違法的情況相對少于撤銷與變更的情況,主要適用于撤銷、變更可以處理的行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為,并為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創造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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