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7日,某街道辦事處在整治占道經營活動時,執法隊員與占道經營戶孔某發生爭執,致使孔某的右肘骨折。8月2日,孔某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確認街道辦事處的執法行為違法,并賠償損失30000元。行政復議機關受理本案后,在查清事實、辨明是非、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組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進行了調解。經過深入細致的調解工作,雙方自愿達成了協議,申請人也主動撤回了復議申請。
評析
本案涉及行政復議不適用調解原則的問題。不適用調解原則曾被視為一項獨立的復議原則,列于原《行政復議條例》第8條,但《行政復議條例》對此條原則卻沒有明確規定。那么,行政復議到底是否適用調解呢?我們認為,行政復議還是不適用調解。因為:
第一,雖然《行政復議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行政復議法》未授予復議機關調解的職權,就意味著復議機關只能按《行政復議法》規定作出有限的幾種復議決定,當然不能進行調解,也不能以調解結案。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復議法》刪除以上原則并不意味著上述原則表達的內容也一同被取消,而這些原則的基本含義已經明白或暗含在其他原則和法律條文中,無須單獨列出。
第二,《行政復議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根據的基本理論,不適用調解原則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同樣有效。
第三,行政機關所擁有的行政管理權力同時也是一種義務,不能隨意放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依法作出的,本質上是一種執法行為,不能進行調解。
因此,行政復議機關在審理復議案件時,不能進行調解,不能要求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為方面作出某些讓步,只能就行政行為是否符合事實,適用法律是否得當作出裁決。但是,這一原則也有例外,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復議都不適用調解。《行政訴訟法》第67條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因此,賠償復議也應當可以適用調解。這主要是因為:行政賠償復議的核心是解決行政賠償問題,而不涉及行政權力的行使。而申請人的賠償本身又具有可處分性,可以轉讓、放棄,只要不違反法律,不損害他人的權益,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在進行調解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調解范圍只適用于賠償,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依法確認是否違法,不屬于調解范圍。
二是,調解不是審理行政復議賠償案件的必經程序,可以適用調解,也可以直接作出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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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白艷霞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從事法律工作以來憑借扎實的法學功底.較強的代理訴訟經驗及多年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經驗.為當事人挽回了巨額經濟損失.得到了當事人普遍好評.有多起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借款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民事代理業務.通過積累大量的辦案經驗現主要向合同糾紛.物流糾紛.公司業務.工程建筑等領域邁進并取得不錯的效果.尤其是對民事糾紛案件有著獨到的見解和處理流程.積累了大量的判例.在訴訟業務中.能夠對案件爭議焦點和法官審理思路有準確把握.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核心需求,在非訴業務中.把在訴訟中積累的經驗運用到實踐當中去.為當事人提前預防風險.盡量不發生糾紛或在產生糾紛時能最大化降低損失.白律師竭誠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前來探討咨詢法律業務!可電話聯系15025465062微信號:1502546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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