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按照房產價格和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有關房產稅是否每年都交的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房產稅是每年都交嗎
房產稅是對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按照房產價格和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因此,房產稅的納稅人就是在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此外,還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1)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后的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的,按照上述原則,并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按規定計征房產稅。
(2)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稅;
(3)產權未確定或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4)納稅人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的,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1)納稅人新建、擴建、翻建的房屋,從建成驗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未經驗收使用的,從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對于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4)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5)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6)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房產稅實行按年征收,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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