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風險一、房屋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轉租,是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承租人轉租房屋的,必須得到原出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出租人解除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而不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但是因為租賃合同的解除,“皮之不存 毛將焉附”,轉租合同也就無法繼承履行下去。
提示風險二:出租人不同意轉租商鋪的,次承租人只能立即歸還占用的房屋。
房屋轉租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以后,次承租人應該歸還占用的房屋,至于向承租人(轉租合同的出租人)交付的租金、店面轉讓費只能向承租人索要,而不能要求出租人歸還,一旦承租人人去樓空、杳無音訊,恐怕已經(jīng)支付的租金和轉讓費要落空了。
提示風險三:次承租人對商鋪或店面的裝修應當拆除,而不能折價給出租人。
在商鋪租賃中,租賃方往往要對商鋪進行重新裝修或改造,如果轉租是獲得出租人同意的,而且獲得其裝修或改造的同意意見的,在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時候,雙方按照約定對裝修物可以折價歸出租方所有,租賃方可以獲得相當于裝修物折舊后的價款,但在非法轉租中,次承租人的這些權利都不再具備,一旦出租人不同意轉租,次承租人必須將裝修拆除并且回復房屋原貌,由此產(chǎn)生的損失只能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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