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管轄的選擇權。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復議申請形式的選擇權。申請人既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申請復議內容的選擇權。申請人既可以單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
行政賠償請求權。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
撤回復議申請權。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查閱材料權。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二、申請人的義務
如實填寫行政復議申請書,并按照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在行政復議期間執行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需要申請人協助調查取證的,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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