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為20年。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如果租賃合同20年到期時,雙方當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賃關系,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是并不終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當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賃關系,這種狀況稱之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租賃合同,當事人可再訂租期為20年的合同,此稱“約定更新”。
根據土地的性質不同,修建房屋對應的用途也不一樣。如果是租賃辦公用房,那至少不得租賃一般的民用住宅,不然即使當事人有簽訂租賃合同,該合同可能也會被認定無效。而作為出租人,也要對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用途作出了解,避免出現租賃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從而影響到自身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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