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
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為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不管法律處罰的力度是輕是重,我們都不能因為這些而去故意觸犯法律,做一個合格、懂法、守法的公民,這才是我們應當做的。如果您還有這方面的疑問或者任何關于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免費的法律咨詢,或者撥打我們的客服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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