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可以對哪些人適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刑事拘留適用范圍是: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現行犯是指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即時發現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一定的證據證明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從以上可以看出刑事拘留的適用對象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有著嚴格的界限和標準,不能隨意變更和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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