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訴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但是又沒立案,并且作案不是跨區域,拘留和傳喚又不適合,當抓獲犯罪嫌疑人時,帶回公安機關這個時間算什么?《刑訴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拘留人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一般在工作中,通過偵查確定嫌疑人時,抓獲人不是每次去就能抓獲,所以去抓人、抓獲當場沒有拘留證,該如何處理?
答:刑事拘留的時間應自執行拘留之日起計算,將犯罪嫌疑人帶回公安機關的時間已經很制了其人身自由,應計算在拘留期限內。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對符合法定條件,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應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后立即辦理法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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