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立案是司法機關對報案、舉報、控告或者自首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是否將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活動。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
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順利進行,即及時揭露、證實犯罪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暫時限制或者剝奪的措施。刑事拘留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其適用條件為: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五種強制措施之一,了解其適用條件甚為重要。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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